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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实控人“倒卖”股权1个月暴赚25倍,税收筹划疑避税超千万!
发布时间:11-220本刊记者 李兴然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近日在科创板IPO上会审核中获得通过,公司本次IPO拟募集资金13亿元,主要用于车载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网通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

裕太微专注于高速有线通信芯片业务,主要产品为工规级、商规级、车规级以太网物理层芯片,应用于信息通信、工业控制、汽车电子等领域,公司已经进入到新华三、海康威视、汇川技术、诺瓦星云、大华股份等企业的供应链体系。

不过,从业绩看,截至2021年12月31日,裕太微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上市前,裕太微实控人通过税收筹划避税超过千万,同时其家属通过“倒卖”股权1个月暴赚25倍,短期内获利超亿元。另外,公司与员工对簿公堂,被要求赔偿超300万。

 

存累计未弥补亏损

从业绩方面来看2019年-2022年上半年,裕太微营业收入分别为132.62万元、1295.08万元、2.54亿元、1.9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48.99万元、-4037.71万元、-46.25万元、1532.1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35.92万元、-4,419.36万元、-937.06万元及965.28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裕太微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同时,裕太微的应收账款随着营收的增长不断攀升。2019年-2022年上半年,裕太微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89.95万元、21.14万元、4982.02万元和8218.05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2%、0.14%、10.10%和18.44%。

从经营性现金流的角度看,裕太微的数据难言理想。2019年-2021年以及2022年上半年,裕太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10.99万元、387.40万元、-13.40万元和-4656.56万元。裕太微称,为保持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将继续坚持或者扩大研发投入,且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公司存在经营性现金流量持续为负值的风险。

 

实控人“倒卖”股权1个月暴赚25倍

公司的实控人为史清、欧阳宇飞等人,其中史清是公司的董事长,欧阳宇飞是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两位实控人却在上市前“疯狂”套现了一把。

2021年5月公司的第五次股权转让,实控人欧阳宇飞和史清合计将他们持有的31.12万元注册资本以475.72万元转让给马鞍山市塔罗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塔罗思”),转让价格均为15.28元/注册资本。而塔罗思系史清和欧阳宇飞近亲属持有的合伙企业,是由欧阳宇飞配偶汪芬和史清父亲史达武分别持股50%。

不过,仅仅一个月后,塔罗思将上述全部受让而来的股份又全部“清仓”转让了。招股书显示,塔罗思在2021年6月就作价1.2亿元将这31.12万元注册资本清仓卖给了高创创投、诺瓦星云、天创和鑫与乔贝京宸4家交易方,转让价格均为385.54元/注册资本。由此,便通过一进一出暴赚1.15亿元的差价,或者说短短1个月时间就赚取了25倍的利润。

公司2022年10月10日签署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函中表示,相关股权转让安排系出于税收筹划考虑。塔罗思向投资人转让股权由欧阳宇飞配偶和史清父亲承担纳税义务,这两人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

关于这次税收筹划的好处,有投资者进行过估算。比如,今日头条上认证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的戴崇恩在其2022年10月18日发布的文章中表示,如直接转让股权,欧阳宇飞与史清可能多缴上千万的个人所得税。

 

 

与员工对簿公堂

招股书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存在一项劳动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6月,裕太微上海分公司解除与原员工朱某的劳动合同。2022年7月,朱某因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裕太微上海分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旅游福利补偿等共计349.93万元。

2022年8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第一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开庭通知(浦劳人仲(2022)办字第6205号),该案件于2022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暂未收到仲裁结果。

根据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针对申请人各项请求出具的劳动争议案法律风险分析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员工及绩效管理相关制度以及此次劳动争议基本情况,即使公司败诉的情况下,裁审机构裁决公司需要支付申请人的费用不超过40万元,涉及金额较小。

根据法律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需要支付申请人的费用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不足0.1%,即使按申请仲裁的请求赔偿金额349.93万元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亦不足1%,不构成重大仲裁。申请人朱某在报告期内为公司研发人员,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所负责工作已由其他研发人员承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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