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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娘舅:被保荐券商撤回申请 劳动纠纷多争议诸多
发布时间:11-140本刊记者 王柄根  

1113日晚,上交所官网披露,老娘舅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提交了关于撤销老娘舅首发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保荐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公司的上市审核。值得注意的是,与通常情况下公司和保荐人同时撤回不同,此次发行人也就是老娘舅并未提交撤回IPO的申请。

老娘舅在今年2月底更新资料后也迟迟不见下一步动作,直到此次IPO终止。根据其公开信息显示,公司劳动纠纷较多,品牌被其它公司使用,且该公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难以区分“李逵和李鬼”,十分不利于公司的形象!另外,在股权转让中还出现定价诡异现象。

 

劳动纠纷多

据天眼查显示,老娘舅所涉及的纠纷、诉讼、争议事件较多。

 

而其中最多的便是劳动纠纷或争议。

例如,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关于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原告老娘舅餐饮公司与被告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一份,同时还签订入职登记表、入职培训确认表。老娘舅餐饮公司主张汤**2018年1月2日入职公司后,按照公司工资等级执行标准确定工资,汤**等级为4-8-1。汤**表示该执行标准未经本人签字确认,不予认可。

2018年1月18日,汤**发生事故,同日进入苏州市中医院进行治疗,于2018年1月23日行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8年8月22日行内固定取出术。2019年3月14日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之后,汤**返回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系汤**提出离职申请。

另查明,关于入职时间,汤**主张2016年10月29日入职老娘舅餐饮公司。老娘舅餐饮公司的离职申请表中明确载明入职时间为2016年10月29日,且入职后,老娘舅餐饮公司按月发放工资。老娘舅餐饮公司表示,离职申请表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离职申请表记载的入职时间是错误的。我们提供商业店铺居间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证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原被告双方系居间合同关系,且被告收入系居间活动费用,2017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解除居间合同关系,也证明被告对双方的居间关系明知。我们认为被告应当实事求是说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关系。

**表示,商业店铺居间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1、被告是通过原告公司朱某的面试进入公司,从事开发经理,接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管理,进行日常考勤,公司也按月支付工资。结合庭审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方提供的商业店铺居间合同,并不能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签订的过程是原告方其他员工吴某等5人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在2017年12月中旬,被告在原告公司开会,总部要求未离职的签订该居间合同及终止解除协议书。所以该行为是原告方为了逃避其作为用人单位的职责而采取的不合法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的职责。

又查明,2017年1月至12月,老娘舅餐饮公司支付汤**的钱款:5040元、4个7000元、6429元、7000元、6000元、7000元、7000元、7000元、40659元、6000元。

再查明,汤**曾以老娘舅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老娘舅餐饮公司对于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院记录、医院收费票据、工商银行卡流水、名片、邮件截屏、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离职申请表、商业店铺居间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入职登记表、老娘舅入职培训确认表、入职行政物品领用单、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工资等级执行标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汤**与老娘舅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汤**因公外出期间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老娘舅餐饮公司未为汤**缴纳社会保险,应赔偿汤**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老娘舅餐饮公司主张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原、被告双方系居间合同关系,但该主张与公司出具的离职申请表中载明的入职时间不符,老娘舅餐饮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老娘舅餐饮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工伤,依法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汤**工伤玖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结合汤**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认可仲裁裁决金额89795.9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汤**工伤玖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认定为500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汤**工伤玖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定为25000元。

4、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汤**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再结合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书,汤**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扣除已经发放的2082.1元,再扣除2018年1月至3月的社保个人负担金额每月299.2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为26952.26元。

5、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汤**主张伙食补助费认可仲裁裁决金额1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6、关于护理费。汤**主张护理费认可仲裁裁决金额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医疗费。汤**主张医疗费认可仲裁裁决金额39824.81元,有相应医疗费发票为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老娘舅餐饮公司抗辩有部分药品不属于工伤保险诊疗目录中的用药,应由汤**自己负担,对此老娘舅餐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原告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795.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952.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900元、医疗费39824.81元。

二、驳回原告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信息表明,公司在对待员工权益方面出现推卸责任、逃避义务的情况。另外,报告期内,公司全日制员工年流失率在40%左右,公司表示,主要系餐饮行业门店服务人员流动性相对较高所致。

记者曾就上述信息反映的公司对员工合法权益保护欠缺、全日制员工流失率高企等问题进行过采访。

老娘舅表示,中式快餐连锁作为人力密集型行业,不可避免会发生诉讼纠纷,另一方面,餐饮行业门店服务人员流动性相对较高系行业普遍现象。

老娘舅自称,公司十分注重员工权益及福利,并将持续不断提升公司运营管理能力,切实维护员工权益,尽量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具体体现为员工设置了激励计划、员工培训、人才储备计划以及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

激励计划方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通过恒创合伙、小外甥合伙、童子合伙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实施,使相关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享受公司未来上市及经营业绩提升带来的收益

员工培训方面,公司积极打造学习型组织文化,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内部员工培训管理,使员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市场发展要求,同时培育及选拔经营管理型人才,使员工在本职岗位或拟任岗位上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公司还组织了不定期的外出培训,提升相关员工管理技能与素质

人才储备方面,公司一方面通过提高内部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技能来储备人才,并通过设立储备管理岗位,对相关人才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通过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来吸引外部的优秀人才,作为公司人才储备的持续补充。

员工权益保护方面,公司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为全日制员工办理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员工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了商业保险。制定了《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根据战略匹配性、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及合法性等原则制定员工薪酬,相关薪酬结构合理,与员工劳动付出等相匹配。根据实际发展阶段和需求,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体系,切实维护员工权益。

 

品牌被其它公司使用

据《港湾商业观察》报道:

今年3月20日,有消费者于黑猫投诉平台投诉“在天猫超市购买的老娘舅大米底部大米全部发霉,存在大量煤块,一家人吃坏肚子。”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京东自营旗舰店主营老娘舅香稻米,宣称认证正宗,品牌大米,包装上的公司名为江苏万家福米业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此老娘舅大米并非冲刺上市阶段的公司。

对于出现“李逵和李鬼”这样的情况,老娘舅表示,公司针对使用的核心商标及商号已登记注册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未因商标、商号使用发生重大纠纷,相关商标未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同时,在餐饮服务领域,未发现其他企业使用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号,易导致投资者产生混淆的情形。

老娘舅称,市场上存在其他公司生产的以“老娘舅”为标识的大米产品,为防止消费者及投资者产生混淆,公司在大米类已注册“舅地道”商标,在大米产品包装上使用“舅地道”商标,辅以“老娘舅餐厅专用”及“米饭要讲究 就吃老娘舅”等相关标识,以显著区分其他公司的大米商品,并持续加强消费者对于本公司大米辨别的知识普及工作。

 

股权转让定价诡异

报告期内,老娘舅的股权转让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2019年6月1日,老娘舅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杨国民将0.1%(计8万元出资额)的股权转让给林宝才;杨峻珲将3%(计24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转让给胡嘉怡;潘培康将3%(计24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转让给胡嘉怡。

2019年8月10日,杨国民与林宝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以50万元作价将老娘舅有限0.1%的股权转让予林宝才;同日,杨峻珲、潘培康分别与胡嘉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均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各自持有的老娘舅有限3%股权分别转让予胡嘉怡。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均为6.25元/注册资本,系参照2016年2月的增资价格对应的整体估值5亿元协商确定

2、2020年5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2020年1月31日,老娘舅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杨国民将其所持有的0.18%(计14.4万元出资额)股权转让给王洋。

2020年4月,杨国民与王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意以26万元的价格将老娘舅有限0.18%的股权转让予王洋。

以此计算,本次股权转让公司的估值才约1.44亿元。

3、2021年11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1年11月30日,上海劲邦与劲邦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以3,200万元的价格向劲邦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1.4546%股份。

上海劲邦和劲邦投资均为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管理的私募基金,由于上海劲邦的合伙期限即将届满,为方便后续统一管理,上海劲邦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予劲邦投资。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6.47元/股,系参照公司2020年9月和2020年11月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入股价格定价。

以上信息表明,公司2019年11月的股权转让与2020年5月的股权转让,时间相近但公司估值差异巨大,另外2019年11月的股权转让居然参照参照2016年2月的增资价格,时间相差近4年,显然不合理。

但老娘舅就此回应记者采访时称,经核查,公司设立至今,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定价合理,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入股价格差异均具有合理性;公司历次增资款或股权转让价款均已足额支付,相关资金来源合法,涉及税款已依法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均已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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